问:NO.1
如何更加便捷地获知与企业相关的外经贸政策动态?发表于: 2011-07-27
答:
答:为了能够及时获得相关资讯,建议企业抓紧在宁波市外经贸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ggxx.nbfet.gov.cn)上注册,并确保平台上所注册的相关联系人的资料准确无误。该平台对全市外经贸企业免费开放。
问:NO.2
今后该如何申请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发表于: 2011-07-25
答:
答:待国家有相关安排部署时,宁波市会统一组织企业进行申请。
问:NO.3
能否提供几家银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咨询电话?发表于: 2011-07-22
答:
答:1、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国际结算部,电话:871966660-341;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电话:873619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电话:87265229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电话:8910393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电话:8387352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电话:87268504 。
问:NO.4
境内代理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哪些规定?发表于: 2011-07-20
答:
答:境内代理银行需,主要规定包括:(1)应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2)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3)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4)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5)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问:NO.5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办理什么业务?发表于: 2011-07-18
答:
答: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问:NO.6
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发表于: 2011-07-15
答:
答: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境内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问:NO.7
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要遵守哪些规定?发表于: 2011-07-12
答:
答:主要规定包括:(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问:NO.8
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发表于: 2011-07-08
答: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开户并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的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问:NO.9
东盟国家的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在云南或广西的银行开立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表于: 2011-07-06
答:
答:此类业务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问:NO.10
保函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品种?发表于: 2011-07-04
答:
答: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问:NO.11
海外投融资篇--利用内保外贷融资发表于: 2011-07-04
答:
A公司是境内C银行在岸客户,为拓展海外市场,该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了B公司。发生以下情况:(1)拟通过B公司向境外购买船舶。受资信限制,B公司在香港本地无法获得融资。(2)随着B公司业务的进一步运作,运营资金有较大的缺口,对银行融资需求迫切,但凭B公司在香港的资信等级以及所能提供的担保抵押物很难在当地银行获得理想的融资。(3)由于B公司在境外银行申请授信成本较高,而A公司在国内各家银行的总体授信量(信用方式)较大,存在授信额度闲置状况。针对以上情况,银行帮助企业分别采用了三种方式的内保外贷:
1.针对第一种情况,采用以境内存单作为质押的离岸贷款方式,B公司在C银行开立离岸账户,以A公司存单质押作为担保,C银行在岸分行向其总行离岸业务部开立融资性保函,总行离岸部凭此为B公司提供项目贷款,并以船舶的租金收入归还贷款。
2.针对第二种情况,采用同业授信后由海内外银行共同放贷,A公司向境内C银行申请开立以境外D银行为受益人的融资性保函,担保B公司在D行获得贷款的本息按期归还。凭着境内C银行的保函,境外D银行以当地较为优惠的利率给B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3.针对第三种情况,采用以境内备用信用证为质押的离岸贷款方式,利用国内A公司的授信额度,通过境内C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给其境外分行,境外分行凭此备用信用证为B公司提供融资。
相关知识:内保外贷是指境内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为境内外企业向海外金融机构融资或取得授信额度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保证境内外企业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的融资方式。包括以境内存单作为质押的离岸贷款、同业授信后由海内外银行共同放贷、以境内备用信用证作为质押的离岸贷款等。适用于在境内有全资母公司的境外企业。产品功能:将母公司的国内资金或授信资源有效转化为对其境外子公司的全球授信和融资支持,使境外子公司依托境内母公司的资金实力,在全球化投资经营过程中充分享受融资便利,降低经营成本。
问:NO.12
境内银行可否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发表于: 2011-06-28
答:
答: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问:NO.13
海外投融资篇--利用海外并购贷款发表于: 2011-06-28
答:
为了完善和优化企业产品链,提高企业竞争力,A公司拟在日本并购B公司79.31%的股权,并购金额为11.7亿日元。A公司股份本身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情况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但由于生产运营需要,在并购之初,A公司仍存在较强的融资需求。考虑到A公司实力雄厚,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为了支持该公司境外并购项目。在其母公司A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银行对此并购提供了授信,授信额度为5.85亿日元,占并购总额的50%。
相关知识:海外并购贷款是指境内银行向境内并购方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境外并购的贷款,适用于需要开展境外并购的企业。产品功能:1.解决境内企业在开展境外并购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时,出现的暂时性授信不足或资金短缺问题;2.通过并购贷款,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整个集团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大型的跨境并购项目。
问:NO.14
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如何办理?发表于: 2011-06-24
答:
答:企业进(出)口项下的退款业务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等材料。
问:NO.15
海外投融资篇--人民币内保外贷发表于: 2011-06-24
答:
A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在香港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R。R公司因购买大宗原材料商品,资金有较大缺口,需在银行融资300万美元,但在香港能提供的抵押担保有限,凭自身实力在当地银行难以获得足额融资。经推荐,A公司以全额存单质押于境内C银行,由C银行开出以境外分行F为受益人的人民币备用信用证(保函),再由其境外分行F为R公司在香港发放300万美元为期一年的融资。
相关知识: 人民币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通过授信或保证金方式为境内企业开立跨境人民币备用信用证(保函),支持境内企业的境外交易对手在海外银行获取贷款,并以境外理财锁定远期售汇价格,境外融资到期日时由境外机构直接偿还贷款或由境内企业跨境汇出人民币偿还境外融资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因境外抵押难、担保难产生资金流动性困难的“走出去”企业,如在境外有项目投资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境外有关联公司的企业等。产品优势:1. 境内外联动,支持企业“走出去”;2. 方便境外公司获得融资;3. 支持境内外贸易; 4.减少财务成本,增加理财收益。